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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否可以继续出租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依法提供给法院查封的房产是禁止对外出租的。
至于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倘若不适合暂时由人民法院进行保管,那么法院有权直接指派被请求方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再次者,如果认为财产并不适宜由被请求方进行管理,则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
当法院指派被请求方进行保管时,如若该等财产继续使用并不会对其价值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可以适度地允许被请求方继续使用。
在人民法院获批或委托他人、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形式的保管人,均不得私自实施任何可能影响保全财产权属及价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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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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