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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有何具体规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有公司及企业的决策者以及业务管理人员而言,如其利用职务上的优势进行自我经营或是为其他人员从事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性质的商业活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这部分非法收入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被立案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简单来说就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们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自行从事或是协助他人经营与其所工作的公司、企业相同领域的业务,以图牟取非法经济利润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犯有此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刑期,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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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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