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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限、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过期之际,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未经被代理人的明确批准追认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所引发的后果将由行为人承担。
然而,此时的合同相对方(即第三方)可依法向被代理人发出一份限期一个月的签名请求,以此来寻求被代理人给予追认。
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作出任何表示,则应视作拒绝追认。
当然,若该无权代理行为能够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就应当认证此份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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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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