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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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
离婚赔偿与一般
赔偿相较,体现出如下显著特征:
首先是侵害主体的富于选择性;
其次,具体侵害行为也是专属性的特征之一;
再次,
受害人主体也具备特定性特点;
另外,在侵害对象以及产生的损失方面也存在特有性质,体现了明显的小众特性;
最后,其主观过错呈现出特殊性形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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