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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较,体现出如下显著特征:
首先是侵害主体的富于选择性;
其次,具体侵害行为也是专属性的特征之一;
再次,受害人主体也具备特定性特点;
另外,在侵害对象以及产生的损失方面也存在特有性质,体现了明显的小众特性;
最后,其主观过错呈现出特殊性形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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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维洋律师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叶维洋律师,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曾供职于国内著名互联网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与劳动人事管理经验。主要方向:公司法、合同、房产、婚姻家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以负责、严谨的工作态度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高效和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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