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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区假冒注册商标的惩处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87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确规定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类商装品或同类服务项目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类似的商标,若情节极其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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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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