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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身份是存在的,但是一般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体的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法律制度中,尽管单位可以构成诸多的犯罪行为,诸如贪污行贿等,然而敲诈勒索罪这一类别主要是用来约束和打击那些属于个人行为范畴内的犯罪行为。如果某一个单位实施了相似的行为,那么这更有可能被视为是其他种类的经济犯罪,或者是侵犯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并未明确涵盖单位犯罪。通常,该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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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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