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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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传播不实信息,意图损害他人名誉。判定该罪需考量明确的诽谤行为、主观恶意及受害人人格尊严的实质或潜在损害。情节严重性则体现在行为的公开性、反复性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等方面,据此依法判罚。

认定诽谤罪的具体标准,是应当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确定的。在日常生活中,犯罪行为人如果是实施了对他人进行诽谤的犯罪行为的,此时除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还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具体事实是存在通过暴力或者是捏造事实的相关方式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不管是侮辱罪还是诽谤罪,两者都是有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这也就意味着侮辱罪和诽谤罪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的话,是存在显著区别。

认定诽谤罪的具体事实条件有: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有散布捏造事实的情况、针对特定人员进行、构成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对于存在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诽谤罪来进行立案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