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
俞子安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党员。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任公职,2004年辞职后先后在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俞律师为多家全国知名企业提供过诉讼法律服务,至今已亲自办理诉讼案件超过500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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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通常涉及到的一般犯罪主体,一般是那些年龄已达16岁,具备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个体。此种类型的罪犯并不局限于身居国家公职岗位者,任何未经授权而非法获取他人资产并拒绝对之予以归还的个人都有可能被判定犯下了侵占罪。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企业员工私自侵吞公司财产,或者是受托人为他人保管财物时,擅自将其据为己有,那么他们都有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并未受到限制,它既可以覆盖各类公职人员,也包含了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组织结构的单位内的员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财物进行侵占时,对应行为的性质可能会转化成更为严重的贪污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实施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这些员工借助其在工作岗位上所拥有的职权,非法获取并擅自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除此之外,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员工,还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公务活动的员工,同样能被视为该罪行的主要犯罪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其一,犯罪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员;其二,行为人需要利用其在工作岗位上所拥有的职务权力,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中的"职场人士"并不仅限于正式雇员,还涵盖了临时聘用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相关人员,然而却排除了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殊群体。

职务侵占罪之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犯罪客体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其次,其客观行为表现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所赋予的职权,对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够构成此罪;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