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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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此,我国对于刑事拘留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必须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的临时拘留措施,即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或即将实施阶段,且行为一完成即被察觉。其次,需要有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或者在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作案现场等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此外,犯罪后有自杀、逃跑或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危险,以及拒绝透露姓名住址致使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也可以实施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自办案件时,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强制限制其自由。不过,这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预谋、实施犯罪或即被发觉; 2.被害人指认; 3.现场发现犯罪证据; 4.逃避追捕; 5.企图毁灭、伪造证据; 6.身份不明; 7.有流窜、多次、群体作案嫌疑。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刑事拘留所必须实行性别、年龄和案件的分别关押制度,以保障被拘禁者的特殊需求得到妥善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减少干扰,确保其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