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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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并未受到限制,它既可以覆盖各类公职人员,也包含了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组织结构的单位内的员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财物进行侵占时,对应行为的性质可能会转化成更为严重的贪污犯罪。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企业等组织中的所有职员,包括非国有公司及社会团体中的非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内的非国家公务职员。这些人利用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产,当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国法律,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这些组织需要经过合法注册并进行经营活动,如国企、私企、合资企业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则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等组织内的自然人工作人员,而非单位本身。刑法章节中未明确单位犯罪。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金额较大时会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徒刑和罚金。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或受派遣人员涉及此类侵占,将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