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之时,所使用之书面
证据即所谓之“下步证”,乃由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刑事拘留职权之际,为证明
被拘留者已获合法拘禁之举,特地向被拘留者颁发的一份法律文书。此份文书往往详尽记载了被拘留者的个人资料、
拘留之理由、拘留期间的长短及拘留的具体依据等等相关资讯,并特别注明了实施拘留的公安机关及其签发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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