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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公共财物如何界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刑法学的探讨领域里,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中所涉及到的公共财产概念的界定一直是一项至关重要且引人关注的议题。对于贪污罪来说,公共财产主要特指国家及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同时也包含那些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而被划归于国家管理、支配、调配、运送、贮藏环节中的各种财产。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共财产的界限,则是指向本单位拥有的财产,范围涵盖了单位全部拥有的财产,以及单位享有管理权限、使用权以及能进行处分的财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界定公共财产的范畴,往往需要对特定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该财产是否属于单位有权处分的范围等等。举例来说,倘若某位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这类财产便可视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共财产。反之,若某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不属于单位管理、使用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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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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