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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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存在进行和解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必定能够获得刑事责任的豁免,仅仅是有可能在量刑方面得到适当的考量。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故意伤害罪的调解在检察机关的处理周期所有的刑事案件在依法予以立案之后,都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这乃是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流程。当案件已经顺利移交至检察院处理之时,则意味着涉案人员至少会有面临刑事追责的重大风险。

交通肇事案件中,检察院是否能进行调解检察院有权支持及推动交通事故犯罪事件的和谐化解进程。交通肇事罪作为因失误犯罪,可能导致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但预估其刑期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渎职犯罪范畴之外,因此这类性质的案件具有开展刑事和解程序的适宜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和解并非一定意味着免于处罚,检察院在相关情形下有权力依法不予起诉,同时法院也有权基于多种因素考虑给予适当放宽处罚。

在我国法治体系下,检察机关可对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和解或调解,以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但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需综合考虑案情、法律及公众利益后决策。

在我国法治体系下,检察机关可对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和解或调解,以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但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需综合考虑案情、法律及公众利益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