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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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贪污罪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客体为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回扣或手续费等非法收入。教师若非公职人员,通常不构成贪污罪,除非他们利用教育职务之便进行上述行为。简言之,贪污罪的判定取决于个体是否具备公职身份,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教职人员若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教职人员仅在教学或管理中与学生或家长发生经济往来,未利用职权,则不构成受贿罪。具体案件需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教职人员若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教职人员仅在教学或管理中与学生或家长发生经济往来,未利用职权,则不构成受贿罪。具体案件需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

依《刑法》386、383 条,教师是否定受贿罪看受贿金额和情节。数额大或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且极其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公诉前主动坦白、悔罪、退赃可从轻、减轻或免刑罚。被判死缓的,法院可依情节决定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且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教师收款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详细分析。若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接受贿赂超过一定数额,可判定为受贿罪。反之,若收款与职务无关或未实际为他人谋利,则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具体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