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票据
债务人有正当理由对票据提出异议时,其可以采用的理由种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所签发的票据在法定必须记载事项上有所遗漏或者未能符合同样标准;
2.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已过;
3.人
民法院针对该票据所做出的除权判决已经产生了
法律效力;
4.通过背书方式获得票据,但是背书过程中出现了不连续的情况;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票据持有人并不具备相应的票据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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