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票据债务人进行票据抗辩的原因琳琅满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类型: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未能满足法定格式要求;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界限;
(3)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除权判决已正式生效;
(4)通过背书方式获取票据,然而背书过程并不连续;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等等。
所谓票据债务人为支票抗辩之原因,其种类通常涵盖以下几点:缺乏法定必须记载之事项或未能满足法定格式要求;票据权利已过时效期限;以及经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取消权利决定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是通过背书方式获得却存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等等。
解析:
当票据债务人有正当理由对票据提出异议时,其可以采用的理由种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所签发的票据在法定必须记载事项上有所遗漏或者未能符合同样标准;
2.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已过;
3.人民法院针对该票据所做出的除权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4.通过背书方式获得票据,但是背书过程中出现了不连续的情况;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票据持有人并不具备相应的票据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专业解答当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提出异议时,其正当理由主要包括:票据记载事项遗漏或不符合标准,票据权利时效已过,法院除权判决生效,背书不连续,或持有人无票据权利等。这些合理的理由使得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提出质疑,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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