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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拍卖唯一住房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若符合特定条件,则被执行人之唯一住所亦可能被实施拍卖措施。
此等情形一般如下:
如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他人之责任,但彼人名下已有足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之居所;
又或是被执行人为规避债务而将自身名下其他房产进行处置。
申请执行人承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提供合适居住空间,或愿意参照当地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自上述房产出售所得金额中扣除五至八年内所需租金的前提下,法院有可能采纳此项建议。
然而,若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乃其及家人赖以为生的必要场所,法院通常不会采取拍卖手段,反而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以防被执行人擅自处理。
在此类情况下,法院或许会为被执行人提供暂时性的居住安置方案。
若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群体,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难题,法院通常不会强行要求其搬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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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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