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保险合同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遇到矛盾问题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公平且合理地解决。根据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纳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加以处理。首先,协商和解:在争议出现以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互相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未拥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最后,
诉讼:诉讼方式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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