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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是否为房地产纠纷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物业费争议,实际上并非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内的纠纷,而是归属在民法领域的争议之列。倘若双方已经签署了物业费合同,那么这又将构成合同纠纷的一种。对此类问题,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当业主无理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时,法院将会判令业主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管理费,并且需要承担由于逾期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对于那些以自己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且以此为由提出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法院一般不会给予支持。再者,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导致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那么这就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在先,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则是行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这是他们依法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是应交的维修费用并不包含在内。此外,如果确实存在公共费用分摊不合理的现象,导致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那么法院应该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合理计算每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维修费用。最后,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情况,业主因此而拒绝支付的,法院将会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以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法院将会予以驳回,同时也会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进行处罚。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将会如何处理呢?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协议来明确权利与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可能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然而,我们认为尽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只要业主实际上享受到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获得了利益,那么这就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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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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