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之后,应该立刻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对于
裁定书送达的期限,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无论如何,这一期间都不应出现明显不合理的迟延现象。当人
民法院接收到有关
诉讼的
起诉状或口头
申诉时,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诉前保全没有裁定书,且该案件符合法定的
起诉条件,那么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
立案,并且向相关
当事人发出通知;反之,若认为该案件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原告方,他们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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