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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家执行标准的产品怎么办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消费者所购商品未标明执行标准,可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向商家提出更换、退货乃至追偿损失之请求。
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国家积极倡导采纳科学严谨的质量管理策略,引用尖端科技成果,激发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促使其生产的产品品质超越现有行业规范、国家标准以及国际通用准则。商品如未能达到上述相应要求,将无法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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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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