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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督履行行政复议

时间:2024.04.30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891人
律师解析:
当涉案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时,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具有强制效力的监督申请书、能够证明自身合法身份的文件以及与之关联的法律文书和关键性证据资料。
另外,若有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则必须附上详细的证据清单以便于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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