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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未交,发起人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01人
律师解析:
股权投资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全额支付股本出资,应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需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之责。倘若投资者在履行或完全履行自身出资义务方面有所欠缺或不足,相关公司或其他股权投资方有权要求投资者需要及时、完全地依照公司章程、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其全部出资义务。
2.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投资者还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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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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