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财产可作
实缴资本,但要满足条件。
股东既可用货币
出资,也能用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用作实缴资本的公司财产,需有可估价性与可转让性,如机器设备、房产等要经专业评估确定出资金额。
3.要依法办理
财产权转移,将所有权从股东转到公司。
4.非货币财产未依规评估作价,相关方可请求法院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价额,认定股东未全面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以一套房产作为实缴资本入股公司,但未对该房产进行专业评估,仅在
公司章程中自行确定了较高的出资金额。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的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其在章程中所
定金额,公司
债权人也对小朱的出资情况存疑,遂请求法院认定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实物等可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公司财产作实缴资本,财产需具备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且要经专业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小朱以房产出资却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若评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将认定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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