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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如何理解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违约金的设定原则上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准,此比例可被视为过高且需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在日常商务活动中,我们普遍认为违约金的最大上限不应超过实际损失额的30%。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30%并非基于“合同标的金额”,而是“损失”本身。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往往会将两者混淆不清。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无法准确预估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规模,因此,许多人便习惯性地按照合同标的金额来设定30%的违约金,久而久之,这种做法逐渐演变成行业内的常规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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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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