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因土地管理机构对宅基地之审批显属不当,导致邻近住户翌日相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所提起的
诉讼,人
民法院均需按照
行政案件予以
立案并进行分析审理。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审查归根结底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审批宅基地手续之具体
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越权行使权力、
滥用职权以及违反既定程序等不当作为产生。因此,在无论从实体处理角度还是从审批流程层面来看,只要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存在任何
违法规则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都应该撤销该宗宅基地执照或者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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