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由国家提供学杂费用并作出指定方向培养计划的硕士研究生而言,若未能在毕业后依照事先达成协议的条件与规定来完成他们应承担的服务期义务,便可视作是其已经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约定。
此类行为通常会导致违约方必须承受
违约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列出的各项相关法律条款,违约方需要负担相应的
违约金以及
赔偿因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
此外,也不排除违约方将被迫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好的服务期之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硕士研究生的违约行为常常会促使学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严肃的纪律处理乃至实施其他各类形式的
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