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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有没有中断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乃为确定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而在这一期间内并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其主要功能便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
债权人在(针对一般保证情形)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起诉申请仲裁,又或是在(涉及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那么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便不会被豁免;反之,倘若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实施以上任何行为,那么保证人即可解除其负有的责任。
因此,无论在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之下,均伴有"保证期间"的存在。
保证期间可以由法律所规定,当然亦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
在当事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设定保证期间的过程中,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便应视此种情形为未作约定处理;如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含糊,则此时应依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执行。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保证期间则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当保证期间超过后,保证人本应继续承担的保证责任将会消失不见,债权人再无权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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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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