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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地方不是合同双方所在地可以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4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正式签署合约时是否需要清晰注明签订地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知道这样做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有几个原因助您理解其重要性:
首先,如果在未来的某个时刻,这份合同出现任何纷争,那么具有明显的签订地将有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快速准确地确定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换言之,它能够极大地方便法院进行案件审理;
其次,这对于确定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非常关键。
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最适合他们的管辖地,涵盖了合同签署地、合同执行地、标的货物存储地、债务人所在地以及债权人所在地等多种可能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严格的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可以自行协商并决定将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债权人住所地还是标的货物存储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但是必须遵守该法律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如果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其中的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相符合,那么人民法院会判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签订地,作为该合同的最终签订地。
如果该合同并未约定确切的签订地,而双方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完成签字或盖章,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判定
最后完成签字或盖章动作的那个地点为最终的合同签订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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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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