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房屋出现质量隐患,且该问题处于保修期内,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如需自行修复,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若该问题已对日常生活构成严重干扰,您可据此终止购买协议,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若经努力还是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事件,您还可以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您的正常居住与使用体验,您有权提出解约申请并索赔。当交房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隐患时,在保修期内,作为卖方的开发商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进行修复,您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除修复费用外,由此引发的其它损失也将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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