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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病历可以做伤情鉴定吗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指出,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涵盖的所有涉及身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况。
关于鉴定时机的问题,其考虑了源发性损伤、并发症发生、容貌受损或生理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诸多因素,然后再将这些因素归类为不同类别
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类型的损伤,可能会有各自特定的鉴定时间要求。
至于那些颇具争议性且较复杂的损伤类型,一般建议在临床治疗结束或是伤情状况得以稳定之后再行展开鉴定工作。
另外,在涉及刑事伤情鉴定环节时,我们还必须遵循进行鉴定的委托、受理、初次鉴定以及补充鉴定等一系列严谨的操作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仅凭病历本身并不足以成为进行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
当事人由于他人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即便在没有病历记录的情况下,同样有权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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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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