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境内的
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此类土地资源属于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城市市区内的土地为
国有土地所有;而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除了依
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归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的土地也都归属农民集体所有。”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亦有相关条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系列财产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这些资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
(1)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2)超过第3条第3款指明的范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4)除了被附加了特定条件的
继承或赠与财产外;
(5)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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