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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时间:2024.04.0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乃是一种指由政府行政部门依法针对那些藐视和扰乱公共事务治理秩序的个人、企业以及团体,以前述两种方式进行严厉惩处,即削减所蒙受的权益或加重所负担的义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未必会采取相应程度的行政制裁措施: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不足14周岁)在无意识遵守法律规定或者不能自我掌控行动模式的前提下,出现了违反行政条例的行为,由于这些青少年还尚未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年龄,因此不会受到罚责,反而需要家长或者监护人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和教育引导;
其次,当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个体在不能准确判别或者无法自控自身行为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样不视为违法行为,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所犯之错属于轻微性质,加之能够立即纠正错误,并且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那么也是不必要给予行政处罚措施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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