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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

时间:2024.04.07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关于诉讼标的金额以及财产保全金额的规定是,前者不应显著超过后者,否则,被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形式请求解除过于超额的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立即针对超标部分进行解除保全操作。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发现法院实施了超标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此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超额部分时,法院应遵循相关程序,如通知申请人、征询其意见等,并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录于音频或文字资料之中,而非未经此环节直接做出决断。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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