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诉讼标的金额以及
财产保全金额的规定是,前者不应显著超过后者,否则,被申请人可通过
书面形式请求解除过于超额的
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立即针对超标部分进行解除保全操作。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发现法院实施了超标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此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超额部分时,法院应遵循相关程序,如通知申请人、征询其意见等,并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录于音频或文字资料之中,而非未经此环节直接做出决断。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