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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怎么认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所实施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了交通肇事犯罪的基本要件。其次,对于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人死亡这一情况,其涉及的受害人群体仅限于首次事故中的受害者吗?例如,如果某个人在执行首次交通肇事后致他人丧生,而在其后由于再次发生交通肇事且成功逃逸,过失造成另一人死亡的情况,能否依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呢?结合前述解释的背景来看,我们主张除了已作说明的情况之外,后一类状况也应归入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列,而非简单地根据该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同质复数犯罪或按涉及多名死者的交通肇事罪处置。再者,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判断每次死亡后果是否确由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不及时救援所引发,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若救援行为无法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或是死亡结果并非由交通肇事逃逸直接导出,而是受到其他独立因素的影响等情况,都不可视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实践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往往是有意而为的,但是必须明确,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个结果的主观心态应定位为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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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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