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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之条件,兹将其详尽阐述如下:
首先,需有明确的损害事实作为前提;
其次,行为人侵权行为须为非法行为,且此种精神损害仅限于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其他原因产生;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需保持确切的因果关系;
最后,加害方在主观层面必须具备过错,唯有体现出这一过错,方可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无过错表现,则无需因此类赔偿责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以及企业法人均享有名誉权。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以恶意诋毁、中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系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华、信誉等方面社会评价的保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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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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