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出现法定条件事包括什么
律师解析:
在双务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履行抗辩权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
先履行抗辩权”法则,在先履行义务方未实际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后方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其次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范,这并不依赖于双方义务履行的前后顺序,当一方未能按约及时履行自己的那部分义务时,另一方同样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最后是“
不安抗辩权”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先行履行义务方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表明后方义务潜在的不可履性,进而有权暂时拒绝自己先行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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