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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房屋合同可以给自己抵税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市区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人数不超过100万人的城市,税收减免的固定标准设定在每月800元人民币;而针对市区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人数大于或等于100万人为单位的城市,其征收改革后的标准则是每人每月减免1100元;
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定的城市,其独自实行的税收减免标准则更优惠,每人每月能减免1500元。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只要租房需求客观实际出现,并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了租赁合同,无论该合同采取何种模式进行制定,都有资格享受专属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抵扣。
因此,对于广大的租房者来说,他们将会对出租人提出出具租金发票以便于个税抵扣的要求,换言之就是,这也包含了对于出租人要求他们按照规定购买相应发票并进行适当的税收缴纳的意思蕴涵在内。
即使租客没有明确地向出租人提出开具租金发票的请求,出租人在制定租金水平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预先考虑到需要预留出可报销金额的部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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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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