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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过程中离婚了会有影响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于一处公租房内,且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在双方离婚之后,二人均有权利承租该住房:
首先是在夫妻结婚前,其中一方已经获得了该处公租房的承租权,并且与配偶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以上;
其次是若在婚前,某一方曾租住其所在单位的房产,离婚时,二人皆为同一公司的员工;
再次是在婚前,有一方以贷款方式投资兴建住宅并进而获取了该住房的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笔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居住在同一处房间中,这无疑增加了将来可能产生矛盾和纷争的风险。
因此,法院在处理公租房的分配问题上,通常会倾向于将该处房屋的租赁权归属给其中的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二)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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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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