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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83人
律师解析: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卖家以同一套房产为标的,签署两次买卖协议,分别将其出售给两位买家。在这期间,两位买家均无从得知房产已经被出售的信息。当发生此类纠纷时,卖方应对交易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针对该现象,国内法律法规给出了以下几种具体解决方案:
1.以产权登记作为裁决依据。假若其中一份买卖协议已完成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由于物理权利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因此应予认定该已完成登记的买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以鉴定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排序为准则。倘若两份合同皆未办理抵押登记,且房产尚未实际交付至买方手中,那么应当遵循合同签订次序,以此判断合同生效的有效性,签订日期较早的合同视为合法有效。
3.在前一位买家已成功进行产权过户而卖方随后为之卖予他人的情况下,原卖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房产的所有权益,但在此前提下,其签署的买卖合同仍然被视作有效,买方有权据此主张卖方须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当作为买方的您遭遇类似一房二卖的问题时,根据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您可依法主张取消原有的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可索要损失赔偿金。此外,您还能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其数额不得超过您所支付的购买款项的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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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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