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缺陷责任期的周期,通常情况下会定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抑或是二十四个月不等,这些具体的时间期限都应是发
承包两方在合同管理环节中经过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的结果。
所谓缺陷责任期,简单来说就是
建筑工程质量若未能全面满足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亦或是未达到承包协议所规定的水平时,所产生的相关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点应是从工程成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算起,如果因为承包商自身的缘由而使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话,那么缺陷责任期就应该从实际的竣工验收日起算。
至于质量缺陷期的具体时长,则完全可以由工程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但是总的来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限制。
在缺陷责任期里,如果确系承包商自身的问题引发了工程缺陷,
承包方便有义务去负责修复该问题,同时还需要负担鉴定及修复的各项费用。
倘若承包商既不去修理也不出面承担费用的话,甲方(发包方)有权根据合约的约定,直接扣除原本预设的
保证金,并且由承包商来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即便承包商积极开展修复工作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花费,也并不意味着其能够获得彻底豁免对工程的任何一般损失
赔偿责任。
最后要指出的是,关于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这个关键信息的确定,必须要严格地依据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作为基础,相伴而生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也是自业主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的。
对于存在多个交付时期开工的工程,则需要把这个缺陷责任期按照各自独立的交付日期进行分别计算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