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王蕊律师,女,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目前是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办案功底,曾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并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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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仅一方具有北京户籍,购买房产时的产权归属问题在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时需明确,户口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任何持有人都有权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者姓名填写为两人。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购买房屋通常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而使得该房产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即便产权证上仅出现了配偶一方的名字,亦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即该所房屋已然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离婚期间房产归属复杂: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其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父母共同出资按比例分割;婚前一方全款或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属协商决定;抵押贷款房产需细致处理;一般均衡分割,但赠与未过户仍归赠与者;父母以孩子名义购房,离婚时通常不作为共同财产;投资款项视作债权。

婚后购房,无明确协议注明归属,无论房产证上只有哪一方名字,如无父母明确出资约定,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出资,房产视为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说明。但若父母以个人名义为子女购房并明确规定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应依据房产证书上的姓名为准。在判断房屋产权时,只需关注房产证书上的记录,而不必考虑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如需确认房屋产权,您只需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房产证书。如果房产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个人或机构,则该房产即为其所有。因此,房产证书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房产证上仅署一人名,其身后归属权需根据购房时间和夫妻协议确定。婚前单独购买属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无约定则为共同财产。若夫妻书面约定一方所有,即使只署一方名,仍为其个人财产。离世后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无遗嘱则按顺位继承,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