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认购书为预约合同,一般是
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房屋认购书中,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将房屋转让给除认购人以外的人,而认购人则
保证在一定期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以后,如果房屋认购书中约定了
购房定金,那么认购书签订后的购房定金处理有:
1.如在
起诉前开发商还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
定金需退回。
2.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
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
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
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
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
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5.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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