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怎么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怎么的

时间:2024.09.0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王志远律师

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

王志远律师,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一般民商事案件和仲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及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及法律文本写作;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对案件认真负责,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