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
我国对民间借款机构利率设定了最高限额。年利率24%以内的约定,国家司法机构将支持债权人按此利率索取利息。若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则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司法机构将保护年利率24%内的利息请求,并受理超出36%部分的利息返还诉求。

借款2万元,利率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一年期LPR的四倍内,否则超出的部分将无效。如逾期,已付的超额利息可要求返还。如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借款人可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计算,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利率由当事人约定,具体约定利息不可超过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利率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定。

法律规定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利率一般是指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