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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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其第五百八十三条与第五百八十四条之中,对于如果合同签订的一方未能完全遵守合同义务或其行为未能完整地符合合同协定,那么其相对方便拥有向其索偿损害补偿的法定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凭证当中并没有明确地列明违约金这一款项,然而借款人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的话,作为借贷方,其也是有权利向借款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债权人想要主张利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详尽的利息约定,法院可能会驳回债权人的利息诉求。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建议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这样既合理又合法。

不可以。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贷中,无明确利息约定视为无息,债权人不可索要。自然人间借贷,利息未明法院不支持。非自然人间借贷,利息争议法院会根据合同内容和市场利率判断。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不能主张利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