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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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父母居住的房产若面临拆迁改造,其子女无权获得相应份额。因为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款项,应专向支付给出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之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出让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获取任何形式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然而,若补偿款项以财产(例如房产)的方式存在,且该财产具备合法继承权条件,那么其子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在房产拆迁问题上,女儿的权益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女儿拥有所有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则有权分享拆迁利益。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拆迁补偿金分配不应存在性别歧视。无论女儿是否为拆迁对象,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作为继承人或在集体组织中的户籍状态,她们都应参与拆迁补偿过程。因此,需综合考量女儿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其是否享有拆迁权益。

若出阁之女的户籍仍在娘家,当娘家遭遇拆迁时,她应享有相应权益。近年来城市快速发展,导致许多乡村面临拆迁。即使远嫁他乡,只要户籍未迁,外嫁女仍保留村里集体成员权益。特别是当拆迁涉及她与母亲家人的共有房产时,必须确保她能获得应有份额。

农村拆迁时,已出嫁女儿能否享受补偿份额需综合考虑多因素。若户籍仍在家乡且未在新地取得承包经营权,她享有补偿;若在新地有承包土地并以之为生活保障,则不享受;若户籍迁至小城镇但仍保留土地承包权,也可享受补偿。具体情况需依法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