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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债务和隐性债务

时间:2024.09.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需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在“化解存量”的过程中,会通过盘活各类资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化解,并要求高负债地区大力压减项目建设支出、“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
防止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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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律师

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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