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
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
借款合同进行
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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