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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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到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前,禁止司法冻结债务人房产。法律允许债权人于逾期后依法处置房产或申请查封。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若抵押权人不及时行动,债权人可诉诸法院拍卖房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怠忽的抵押权人赔偿。

1,借款合同有约定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前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不能提前起诉。2,如果在借款到期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偿还义务后,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均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时,债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两种情形法律均有规定,并允许当事人约定。

是否可以向未成年人追偿债务,需视情况而定。若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且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可向个人追偿。但若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欠款问题需考虑欠款原因和金额,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

为适应业务发展,公司可能需向股东个别贷款。但此举涉及潜在债务风险,故必须遵循法律及章程,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决策。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向特定投资者提出借款请求。若章程禁止向股东发放私人贷款,则此举无效。